101 年 9 月 5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 依據
一、本規定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並依據教育部100年2月10臺參字第
三、依彰化縣政府101.6.15府教特字第1010157231號函,進行條文修正。
貳、目的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學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規定,並公告周知。
參、本防治規定之範圍
本規定所稱之性侵犯、性騷擾或性霸凌犯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肆、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提昇教職員工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知能
本校各處室應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及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二、教師教學及人際互動
(一)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本條文納入本校教師聘約第十九條中)
(二)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本條文納入本校教師聘約第二十條中)
三、學生人際互動
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伍、各處室辦理事項
一、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教務處負責辦理。
二、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輔導老師、學務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輔導老師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犯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四、由總務處負責校園安全規劃及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學務處申請調查。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如以言詞為之提出申請,本校學務處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檢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柒、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與處理程序
一、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學務處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本縣教育處「校安系統」通報。
(二)本校教育人員亦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通知輔導老師,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電話或網路或傳真通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知悉「性騷擾」事件依規定通報兒少保護事件,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二、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以學務處為收件單位,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三、「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至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別教育平等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四、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本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本校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經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五、本校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負有保密義務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六、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
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七、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
八、本校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協助所需
費用,由學校向教育處申請預算支應之。
九、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十、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十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則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性平會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性平會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平會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性平會應指派專人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性平會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玖、權責分工
一、 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二、 本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呈報主管機關。
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拾壹、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並函報教育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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